本案中,二被告人受王某指使,参与非法采矿共同犯罪并具体实施了开采、倒卖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造成矿产资源受损、生态环境破坏。密云法院经依法审理对二被告人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力度和决心。当前,多人参与实施非法开采、运输、倒卖矿产资源逐渐成为非法采矿犯罪的重要表现形式。作为守法公民,要自觉抵制盗采矿产资源的犯罪行为,一旦发现可能涉及非法采矿的违法活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政府部门反映举报,共同守护我们的美丽家园。
1.哪些是常见的矿产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附件形式明确了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将我国矿产资源具体分为四类:一是能源矿产,如煤、石油、天然气等,二是金属矿产,如铁、锰、铜、铅、锌等,三是非金属矿产,如金刚石、石墨、水晶、石膏、玉石、花岗岩、玄武岩、粘土等,四是水气矿产,如地下水、矿泉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等。其中,与“土”相关的矿产资源具体包括:硅藻土、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润土、铁矾土、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等。2.什么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一)无许可证的;(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第三条规定: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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