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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红线不容逾越!龙门一砖厂被重罚13万,厂长还要公开登报道歉

近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对龙门县年丰新型环保砖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经查,该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窑炉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浓度为851mg/m³,超出《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4.7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


依据相关法律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处罚款26万元。因该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通过惠州新闻网公开道歉并承诺守法,依法按罚款标准50%降低处罚,最终罚款13万元。处罚决定书要求涉事企业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于15日内缴纳罚款。


该公司可依法在60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详情如下: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环(龙门)罚〔2025〕3号)

当事人名称:龙门县年丰新型环保砖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2月24日对龙门县年丰新型环保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惠州生态环境监测站受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委托,对你(单位)窑炉废气排放口废气进行采样监测。2025年2月21日,我局收到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来《监测报告》((惠)环境监测(委)字(2024)第055号),报告结果显示,你(单位)排放因子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851mg/m³,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和及其修改单表2人工干燥及焙烧污染物排放限值4.7倍,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5年2月25日;提供单位: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证明内容:龙门县年丰新型环保砖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2、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2月25日;提供单位:龙门县年丰新型环保砖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为生产经营主体。


3、证据名称: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2月25日;提供人:钟*君、叶*;证明内容:龙门县年丰新型环保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办公室主任。


4、证据名称: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2月25日;提供单位:龙门县年丰新型环保砖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单位为排污主体。


5、证据名称:广东省惠州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提取时间:2025年2月21日;提供单位:广东省惠州生态环境监测站;证明内容:龙门县年丰新型环保砖有限公司废气排放监测结果(二氧化硫排放超标4.7倍)。


6、证据名称:《关于龙门县年丰新型环保砖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龙环建〔2012〕58号);提供单位:惠州市生态环境局龙门分局;证明内容:龙门县年丰新型环保砖有限公司废气排放执行标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8日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惠市环(龙门)罚告〔2025〕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于2025年4月25日在惠州新闻网上进行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发表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裁量标准第四条§3.4.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超标因子数目1个0%,排放B类大气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废气)8%,一般期间超标排放0%,超标排放3倍以上8倍以下8%,近两年同类违法行为1次0%”。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8%+0%+0%+8%+0%=26%)×100万=26万】。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贰拾陆万元罚款【¥260,000元】。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本案符合该条规定,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同意按罚款标准的50%降低处罚。因此,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壹拾叁万元罚款【¥13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环境执法部门开具《龙门县执罚单位委托银行代收罚没缴款通知书》,并持《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缴纳罚款后,将缴款收据第四联或缴款收据复印件送我局办公室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4日

内容来源于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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