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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27866元!桂林某砖厂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近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5日至2025年8月21日对某砖厂进行了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6月25日,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灌阳县水车镇力皮村的某砖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砖厂正常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对该砖厂进行飞行抽检,根据监测报告(环科测字(气)〔2025〕第F-47号)显示:该砖厂废气排放口排放废气的SO2实测值为28mg/m³,CEMS值为47mg/m³,绝对误差为19mg/m³,超过±17mg/m³的绝对误差标准;含湿量实测值为7.13%,CEMS值为9.48%,相对误差为33%,超过±25%的相对误差标准,该砖厂废气排放口CEMS二氧化硫、含湿量比对结果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形。

该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桂环规范〔2023〕3号)(裁量结果见附件),生态环境局对该砖厂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捌佰陆拾陆元整(¥27866)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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