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2021年11月24日,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平和县某公司检查采样时窑炉配套建设的脱硫塔正在运行。采样监测显示该公司窑炉废气排放口排放的颗粒物浓度为32mg/m³,已超过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对此,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予以立案调查。▲来源:漳州生态环境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24日,福建漳州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平和县某公司检查采样时窑炉配套建设的脱硫塔正在运行。采样监测显示该公司窑炉废气排放口排放的颗粒物浓度为32mg/m³,已超过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对此,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予以立案调查。
二、案件分析
经查,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工业生产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排放标准;国家和本省规定在特定区域和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还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于2022年3月21日决定对该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11.41万元罚款。
三、处理情况
1.2022年1月5日,平和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2022年3月24日,平和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3.2022年7月1日,该公司将所处罚款上缴国库。
四、案件启示
本案中,当事人投入配套建设脱硫除尘设施,但仍出现了颗粒物超标排放情况。通过此案办理,警示企业要加强对设施的运行管理、维修维护,做好台账记录等,确保污染物能稳定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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