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了一则建材行业垄断协议案件,云南砚山县11家砖厂违反《反垄断法》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合计被罚68.63万元。
根据官方披露,在接到砚山县市局上报的线索并初步调查后,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在2020年6月5日立案,最终于2023年12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本案历时三年半。
会员企业擅自降价1分钱处罚1万,协会还派人堵路一周
经查,涉案11家砖厂于2009年7月至2017年期间加入砚山县制砖协会,并缴纳5万~10万不等的保证金或会费。2018年间,砚山县制砖协会三度组织会员企业开会达成垄断协议并形成相应会议纪要。
需要说明的是,砚山县制砖协会已于2019年9月11日被砚山县民政局批准注销,因此本案处罚对象不涉及行业协会。
2018年4月2日,砚山县制砖协会围绕“各个砖厂如何巩固价格”开会。会议纪要明确,如果发现每家企业砖价便宜1分价格,罚款1万元,每次处罚最高不超过6万元。若企业违规则需要交罚款,退还按协会原订的砖款外,且制砖协会还将组织相关人员对违规企业堵路一个星期。
为了明确和统一成品砖的最低销售价,当年5月28日制砖协会又围绕砖价问题开会。会上会员企业讨论了砖价定价问题,以及如何对此前暗访发现的降价砖厂进行处罚。经参会会员讨论一直同意,对违规的8家砖厂分别处以每家2000元的罚款,并在日后加强对砖价的监督。
由此,“528会议”提出六大要求,一是稳定砖价;二是加强价查监督;三是遵守协会规章制度;四是确定日后罚款额为5万元;五是暗访巡查覆盖每个砖厂,如果销路不好再讨论降价问题;六是砖价不得低于0.35元/块销售。
2018年9月28日,制砖协会召开第三次会议,旨在调整砖价及监督加强管理问题。会议明确,从当年10月1日起每家砖厂砖价调整不得低于0.35元/块销售,一旦发现低价,每家每次罚款5万元;取消原定的价查互查;重新落实组织5个价查组,全部由5个协会领导带队落实,从2018年9月29日起执行。
根据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从本案案情来看,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行为。
多家涉案企业申请听证,申辩意见均未被采纳
值得一提的是,涉案9家企业于2023年11月9日向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听证要求,随后12月7日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召集涉案企业召开了听证会。
听证会上,这9家企业提出,砖厂作为处罚主体不适格,因为《会议纪要》的作出主体是砚山制砖协会,砖厂既不是组织者也不是实施者。《会议纪要》只是协会对会员的指导性意见,没有强制执行力,不会形成市场垄断,干扰市场秩序。制砖协会开会目的不是要形成市场垄断,而是想避免无序竞争,规范市场,确保制砖行业的良性发展。
不仅如此,企业方面还对本案行政程序提出质疑。例如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办案期限远超90天,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涉嫌程序违法。其次,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应当首先责令砚山县制砖协会或涉案企业进行整改,拒不整改再考虑处罚。行政机关应该行政处罚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只处罚了几家砖厂,有选择性执法嫌疑,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
南都记者注意到,砚山县柏盛页岩砖厂的理由与其他8家企业不同,柏盛页岩砖厂坚持辩称没有参加垄断协议行为 。
这些申请听证的企业请求云南省市场监管局撤销或减轻处罚。经听证质询,云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涉案企业的陈述申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予采纳。
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涉案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和无法计算涉案企业执行垄断协议违法所得等情况,云南省市场监管局责令涉案11家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合计68.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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