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7日,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诉讼保全措施效能,促使两件买卖合同纠纷成功化解。
【基本案情】甲、乙两家公司因建厂需要,向一砖厂赊购红砖,两企业均向砖厂出具了欠条,之后,因一直未向砖厂支付货款,砖厂便分别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法官根据砖厂申请对两家公司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两家公司的银行账户。因银行账户被冻结,两家公司便主动请求调解,于是法官对双方进行充分释法析理,力争达成履行协议,通过努力两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运用好保全措施,可以较大程度使裁判内容得以实现,有效促进当事人和解,避免出现执行难、难执行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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